本文是一篇法律论文,本研究表明,二审独任制适用中存在的适用条件相对概括、审判组织转换机制不畅等问题不容忽视。因此,从细化适用条件、优化审判组织转换机制等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更好促进审判组织形式与审判程序合理匹配,助推民事审判质效提高。
第一章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的基础理论
第一节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的正当性
一、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级制度之间非必然联系
独任制与合议制为我国法院系统的两大审判组织形式,对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中,独任制,即法官一人独任审理。合议制,即由法官或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理。当前我国法院系统实行“四级二审制”,在审判组织安排上并没有给四级法院打上必须适用何种审判组织形式的符号标签,而是一定时期内审慎考量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所做出的合理选择,并且注重根据不同时期的司法审判现状进行相应调整。受以往司法环境影响导致我国立法在繁简分流改革前对合议制过度尊崇,使得普通程序与合议制、简易程序与独任制严重捆绑,审判组织形式难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等因素与审判程序合理匹配,严重制约司法效能。但随着我国司法环境日益改善,法官职业素养和审判业务能力显著提高,审判程序愈发注重案件承办人作用的发挥,逐渐打破此前民事诉讼程序的形式特征,为独任制扩张至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程序提供了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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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我国审判组织形式与审级制度的关系不能只孤立地审视审判组织形式,还应结合法院的审级职能定位具体探讨。2021年9月,最高院印发《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明确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具有依法纠正一审错误裁判、救济当事人权利等审级职能,但当前司法改革形势下重点强调应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因此,适用独任制审理上诉案件势必引起民事二审程序能否有效发挥终审、定分止争功能的质疑,相关探讨有必要在中级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视角下进行。在我国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功能定位下,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提出,独任制的扩张适用应坚持随审级提高而递减,积极、稳妥突破独任制适用的审级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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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的立法由来
一、本世纪初呈现萌芽状态
我国现行民诉法已经过2007年、2012年、2017年、2021年和2023年五次修订。其实,早在2003年民事诉讼法学界学者江伟和孙邦清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初稿)》就提出“中级及其以上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审案件时可以有条件地适用独任制进行审判,尤其对那些一审适用独任制审理的上诉案件,可以在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审判”。2012年我国民诉法修改之际,朱江也提出设立独任制或建立二审简易程序,他指出有些上诉审案件仅是程序适用不规范、数额计算不准确存在问题,独任法官自行审查即可做出判断。②由此可见,从本世纪初,就有学者敏锐识别到了人案矛盾形势下对审判组织改革的现实所需,提议在我国民诉法修改中增加二审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理的相关法条。但一直停留在学术界探讨层面。
二、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期间已探索适用
繁简分流改革契合我国民事审判形势的现实需要,是当前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20世纪90年代至今,繁简分流概念就被学者不断提及,但近年来才逐渐得到实务重视。①并且,繁简分流的概念内涵随着司法制度改革亦不断被丰富完善,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司法科技化等,但当前繁简分流最低限度的含义是把案件按简单复杂程度分类并纳入不同的程序中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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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的司法实践现状
第一节二审独任制适用情况分析
一、适用率分析
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程序适用独任制审结的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进行实证观察。选取二审独任制适用比较典型的6个城市(上海、银川、广州、北京、西安、昆明)作为样本对象,①分析其在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期间及民诉法第四次修订后的二审独任制适用情况。
从表2-1可以看出,二审独任制适用情况差异显著,但整体适用率仍不高。其中,银川、北京、西安适用率有所上升,上海、广州、昆明适用率相对下降。上海、北京、广州等五市适用率均低于30%,仅银川市适用率达41.8%,这说明二审独任制的适用率高低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并无显著关系,经济发达城市在二审独任制适用上更为保守和谨慎。这可能由于经济发达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高,上诉审案件标的额通常较大,二审法院出于利益权衡等因素考量而态度相对保守。
民诉法第四次修订在立法层面予以正式确认后,二审独任制才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推行。从二审独任制案件审理法院分布来看,目前已适用独任制审理上诉审民事案件的城市还包括天津、唐山、大同、呼和浩特、大连、鸡西、乌鲁木齐等,数量明显增多。选取地区分布不同的5个城市(天津、西宁、重庆、长春、商丘)作为样本对象,分析非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法院自民诉法第四次修订后二审独任制的适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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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二审独任制案件审判情况分析
一、审理方式分析
我国民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应以开庭为原则、不开庭为例外。因我国民事二审程序并不存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细分,故二审独任制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仍要遵循二审程序在审理方式、法定审理期限方面的相关规定。开庭审理是指案件要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实务中,独任法官宣布开庭时,会再次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并询问就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是否提出异议,但该做法实践不一。庭审中,二审独任制案件仍要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庭审环节,但非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环节的先后顺序进行,而允许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可以不做区分,但不能省略。此外,亦无合议庭评议环节。部分观点认为二审独任制案件本质上为简单案件,独任法官应当庭宣判,但经分析二审独任制案件裁判文书发现,实务中当庭宣判率并不高,一般都为择日宣判。如赵某霞、胡某涛与云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2月6日立案、2025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但2025年2月19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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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的存在问题...............-34
第一节适用条件相对概括.......................................-34
第二节审判组织转换机制不当...................................-38
第四章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的完善建议...............-43
第一节细化适用条件...........................................-43
第二节优化审判组织转换机制...................................-47
结语...................-53
第四章民事诉讼二审独任制适用的完善建议
第一节细化适用条件
一、扩大适用范围
自我国将独任制扩张至基层人民法院普通程序并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后,基层人民法院独任制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势必造成独任制上诉案件数量增多。并且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标准主要在于案件标的额的大小,但实务中不乏存在案情事实清楚仅因标的额大而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实务中亦存在因规避法定审理期限而不当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情形。同时,民事第一审程序普通程序独任制案件的实质标准并不会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而改变,仍然具有适用独任制审理的合理性。①因此,二者适用标准基本一致下,将二审独任制案件适用范围局限在简易程序独任制及三类不服裁定案件实无必要,应允许普通程序独任制上诉案件也可适用独任制审理。并且二审独任制案件与二审合议制案件法定审理期限相同,故在法定审理期限并无区别的情形下,独任法官更能保障普通程序独任制上诉案件审理。
同时,还可借鉴民事二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将一审适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民事上诉案件适用独任制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速裁程序快审案件审理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二审快审范围,除包括二审独任制案件适用范围外,还纳入一审采用速裁方式审结的民事案件。因此,一审采用速裁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上诉后,亦可适用独任制审理。此外,若二审合议制案件的承办法官发现存在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当事人上诉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当事人提起上诉但未及时缴纳诉讼费、开庭审理时上诉人不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等情形,也可适用独任制审理。
法律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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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中级人民法院民事第二审程序中适用独任制审理简单上诉案件是当下缓解人案矛盾、响应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重要司法举措之一,打破了我国二审程序与合议制严重捆绑的传统审理模式,实现审判组织形式与审判程序、案件难易程度合理匹配,在推动二审程序审判提质增效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鉴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程序的审级功能定位,这一制度改革在提高诉讼效率的同时能否切实保证司法公正方面难免存在质疑。自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订正式确认至今,二审独任制的适用已实践运行三年多,成效与问题已经初步显现。通过数据分析和案例分析方式检视二审独任制适用的司法现状及适用效果,发现其在解决人案矛盾方面成效显著,同时能一定程度上保证案件裁判质量。但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回避,如适用标准概念模糊等,导致实务中各地中级人民法院对二审独任制的适用程度不一,其预期功能尚未得到充分释放。因此,从细化适用条件、优化审判组织转化机制等方面提出相应改进建议,以期促进独任制与合议制在民事第二审程序中实现合理配合,切实发挥独任制灵活高效与合议制民主决议的制度优势,助推上诉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提高民事审判质效。
参考文献(略)